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525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46161277),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望江北路3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0元、保全费1305元,以上合计3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