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525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46161277),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望江北路3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0元、保全费1305元,以上合计3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