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6946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P11UK4H,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22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46161277,住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望江北路3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2432元,合计3457元,由原告海门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