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7313号
原告:海门市友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9610279XP),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华东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46161277),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三厂街道望江北路3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门市友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欣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市友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友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141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6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门市友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琼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