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康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云龙区新捷广告材料经销处、某某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财保189号

申请人:***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69037558J。

法定代表人:林福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雨,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安徽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龙区新捷广告材料经销处,经营场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院内,注册号92320303MA1RJ2PT9L。

经营者:**。

被申请人:**,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张星,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

申请人***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云龙区新捷广告材料经销处、**、张星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龙区新捷广告材料经销处、**、张星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