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长执字第00854-1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安徽康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康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4)第53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康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康嘉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