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执2092号
申请执行人: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
法定代表人:黄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1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一、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7万元,还款方式: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1万元,直至付清。二、如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底前支付给包钢重菱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经被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予以冻结,为轮候查封,冻结有效期限为冻结生效之日起一年。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股权投资。
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正华已经去世,无法对被其进行司法拘传。被执行人企业已纳入拆迁范围,目前正在拆迁安置协调阶段。
因被执行人无锡博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272675元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理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财产线索提供,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11民初1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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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 峰
审 判 员  张 明
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邬梦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