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2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住所地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57654877-3。
法定代表人赵侠。
被执行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1455289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松尼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1455274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669391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飞,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余小青,女,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苏式进,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乐清市。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45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5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飞、余小青、***、***、苏式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飞、余小青、***、***、苏式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松尼电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的房产(房产证号:0××f18265),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柳市大厦B幢5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f16168)。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新市街50弄11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3××58、0××f17384)。查封被执行人余小青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柳川大厦俊豪轩A16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f24075),查封被执行人苏式进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清远路国贸大厦416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f35696),查封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双雁小区25幢506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1××35、0××f32113)。被执行人苏式进名下的坐落在乐清市清远路国贸大厦416室的房产因未办理土地登记,暂时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乐成镇双雁小区25幢506室的房产已依法移送评估拍卖,由于拍卖所需时间较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382执28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本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