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3执4302号
申请执行人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济源市煤炭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煤炭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5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济源市煤炭开关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XXXXXXX.05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其账户余额极少。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济源市煤炭开关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高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基于本案被执行人的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济源市煤炭开关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沪0113民初15459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珮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