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3民初15459号
原告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芦建国,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忠泽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08年起发生业务,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原告生产的高压软启动机芯及配件,为此被告总计结欠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936,901.71元。2015年11月9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承诺于2016年10月底前分期付清欠款。嗣后被告只支付了60万元,余款3,336,901.71元至今未付。经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3,336,901.71元;2、被告赔偿前述款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确认截至2015年10月31日被告总计结欠原告货款3,936,901.71元,被告承诺2015年11月、12月各支付60万元,余款于2016年10月底前分期支付。2、原、被告签订的工控产品供销合同十二份,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供应原告生产的高压软启动机芯及配件。被告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对结欠原告货款3,336,901.71元无异议,亦同意赔偿利息损失,另表示因为其资金困难,暂时无力一次性还款,希望与原告协商分期付款,同时希望原告放弃利息损失的主张。被告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对原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鉴于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货款3,336,901.71元可由还款协议书、工控产品供销合同予以证实,且被告对欠款事实也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36,901.71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同意赔偿,故本院对原告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请同样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货款3,336,901.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济源市煤炭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前述3,336,901.71元货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2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22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喻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