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02执异1074号
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318号北楼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8297856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智广工业区广安路,组织机构代码:1455289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8017号2幢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669391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独黎公路南侧新兴三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652269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5)温鹿商初字第4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上述债权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浙0302执10014号立案执行。
2017年11月13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ZSBR-HLZR-50-xx】,双方约定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和平电气有限公司、索肯和平(上海)电气有限公司、浙江三蒙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1月17日在《浙江法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2016)浙0302执1001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为此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权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合,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6)浙0302执10014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