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3524号
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会,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楠,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光谷天地商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雯,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光谷天地商业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计1,208元,由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屠俊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