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4973号
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市盈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盈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盈利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76元,由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良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