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531号
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德勤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德勤物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鑫安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