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程鑫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程鑫。
原审被告青岛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鑫、原审被告青岛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商初字第20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08.5元,由上诉人***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晋
代理审判员温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