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9364号
原告:青岛虹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深圳路185号中南公寓C座4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大尧东山园艺场。
法定代表人:单正彩,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2号楼3001。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虹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虹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青岛虹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