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中锦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2890号
原告:青岛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单正彩。
被告:青岛中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沃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锦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