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格德格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格德格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18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郑州格德格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东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登科,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银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权,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茅,北京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法定代表人:刘延生,理事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贤,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孙润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李振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河南省丰合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兆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南,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兴,河南有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坤。
上诉人郑州格德格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孙润阁、***、李振兴、河南省丰合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格德格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禾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74元、27474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张 晔
审判员  朱长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文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