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10056号
申请执行人***德格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
***德格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19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如下:一、双方同意解除在2017年9月16日签订的《日加工400吨小麦加工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二、上诉人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赔偿被上诉人***德格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损失220万,该款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190万元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三、如上诉人未按时足额支付赔偿款,违约金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因河南豫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德格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委托查询、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限期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