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2民初506号
原告:程树可,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沧州市飞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0131565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程树可与被告沧州市飞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2022年6月2日原告程树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树可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程树可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