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飞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沧州市飞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2民初506号 原告:程树可,男,196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沧州市飞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南大道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0131565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程树可与被告沧州市飞天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2022年6月2日原告程树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树可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程树可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