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1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威龙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8)苏0981民初5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台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明友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562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杨 彬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