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运执字第4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沧州市渤海装饰装修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北渤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州市渤海装饰装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沧州市渤海装饰装修公司由于主体资格被注销,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河北渤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沧州市渤海装饰装修公司主体资格注销后,自愿接收其整体产权、承接、承担全部资产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河北渤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渤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博隆盛工贸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