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8373号之一
原告: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秋,女,1992年10月5日出生,汉
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李镇聚沙村(22)南头泾18号。
被告: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泉里路101-5。
法定代表人:李红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渤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赵庄西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蒋茂松。
被告:河北云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巨鹿镇东杨庄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王云喜。
被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直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四九。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鸿翔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渤海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云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额付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61元,由江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涛涛
书 记 员 魏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