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421民初640号
原告: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
法定代表人:孙喜刚,职务:董事长。
被告:萝北县云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萝北县云山镇。
法定代表人:赵东,职务: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萝北县云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 刘传军
审判员 张万琴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