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萝北县文昌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21执恢208号
申请执行人: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萝北县文昌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萝北县文昌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额20000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证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经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发布失信决定、限制消费令。截止至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2000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宝生
审判员  李合江
审判员  张万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善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