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421民初715号
原告: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萝北县凤翔镇15委萝北县凤翔镇建筑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萝北县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3号8层1-11、L-G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北永泰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萝北永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通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永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以1,500,000.00元为本金,被告承担自2021年5月18日(诉讼之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0日,被告下属绥滨永泰分公司在原告处借款2,500,000.00元;同年7月3日,再次借款500,000.00元。被告已偿还1,500,000.00元,尚欠1,500,000.00元。
被告华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华通公司的分公司绥滨永泰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0日、7月3日向原告萝北永泰公司借款2,500,000.00元、500,000.00元,合计3,000,000.00元。绥滨永泰分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9月25日、10月22日偿还500,000.00元,合计1,500,000.00元。现尚欠1,50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提供的营业执照、借据、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义务。被告华通公司系绥滨永泰分公司的总公司,其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华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应诉,依法应视为其放弃了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0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计息,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0元、保全费8,740.00元,合计17,89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华通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