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执异2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萝北县。
申请执行人: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凤翔镇。
法定代表人:所永利,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保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40委人防综合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封丽娜,职务经理。
异议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书,其认为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6)黑04执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侵犯了异议人***的抵押、查封、他项物权,剥夺了其优先受偿,造成异议人***查封抵押的他项权房产灭失,请求依法纠正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执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中的错误。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萝北县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和***双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取得萝房凤他字第X000159号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医药公司,抵押登记的房屋坐落于凤翔镇××大街南××路东××号,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与医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萝北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萝北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萝商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将医药公司的萝北县医药商厦一楼200平方米大厅进行了预查封。2014年6月20日,萝北法院作出(2014)萝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判决医药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43万元及利息。2016年6月2日,***向萝北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10日,萝北法院作出(2016)黑0421执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院作出的(2014)萝商初字第103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8年12月29日,萝北法院作出(2018)黑0421民再2号民事判决,撤销(2014)萝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保华公司给付***143万元及利息。2019年8月15日,萝北法院作出(2019)黑0421执恢61号执行裁定,***与保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保华公司名下的医药商厦整幢大楼(含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申请保全查封的该大楼中一楼200平方米大厅),被鹤岗中院以(2016)黑04执71号之二执行裁定,将在建楼房执行给永泰公司抵偿全部债权,因保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萝北县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保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鹤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判令撤销本院(2013)鹤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保华公司给付永泰欠款、违约金、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585.1537万元。2016年10月8日永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12日本院张贴查封公告,作出(2016)黑04执71号执行裁定,查封保华公司名下坐落于萝北县五层2580平方米一栋楼一至五层及车库整体;保华公司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5月4日,本院作出网拍公告。2017年6月6日,本院启动网络拍卖,起拍价536.812万元,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7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6)黑04执71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保华公司名下的一栋楼房(坐落于萝北县,一层至五层及车库面积约2580平方米,面积以实际面积为主),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永泰公司,抵偿全部债权。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2017年8月21日,本院作出(2016)黑04执71号结案通知书,并于当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
异议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异议申请书,我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黑04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不服向省院申请复议,省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黑执复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4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二、本案指令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异议人***于2010年3月9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房屋坐落于凤翔镇××大街南××路东××号,建筑面积158.4平方米,而其于2014年3月19日向萝北法院申请保全的房屋系萝北县医药商厦一楼200平方米大厅。萝北法院在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萝商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书中虽然没有设定查封期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的规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并没有提出续封,因此***于2016年6月2日向萝北法院申请执行时,该查封裁定的效力已消灭。而本院作出的(2016)黑04执71号执行裁定也是在该期限届满后所作出,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本院在执行生效判决书确认保华公司欠永泰公司工程款债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6)黑04执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保华公司名下的一栋楼房交付给永泰公司抵偿全部债权,并明确所有权自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6)黑04执71号结案通知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结案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本案中,查封的房屋因永泰公司已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取得,该案已执行终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的规定,***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亦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红娟
审判员  任兢鹤
审判员  贺小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