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6772号
原告: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
法定代表人:蒋伟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治刚,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兆辉,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沁,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兆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1年5月至9月,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先后出借款项12笔,共计277.3万元。2018年年底,原告生意上需要周转资金,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时至今日被告却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7.3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魏兆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雁塔区,户籍所在地即为被告住所地,也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炜 曦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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