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76docx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恢7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XXX月XX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904民事判决书、(2019)陕0112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577887.6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幢XX、XX号房屋予以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1331762.22元接收该房产,抵偿该案案款,剩余案款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另一套房产已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保险、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校对人:王强送达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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