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2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伟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治刚,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84元,减半收取12492元,由上诉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运 军
审 判 员 季 立 耘
审 判 员 张 海 荣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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