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04执恢***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5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9元。因被执行人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收件地址不详,退回本院。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名下无房产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众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156239元,被执行人已执行给付0元,未执行156239。应收取执行费2***2元,已执0元,未执行2***2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斯奥特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