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初2729号
原告:***,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中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2052563Q)。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西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中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