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1628号
申请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720132266,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庆西路43号明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开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洲区。
申请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并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金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