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撤3号
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男,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敬,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珩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畅,女。
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负责人:庞珩玺,总经理。
被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开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国华
人民陪审员 齐 芳
人民陪审员 扈奎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李雪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