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

胜利油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撤3号
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永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男,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敬,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珩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畅,女。
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负责人:庞珩玺,总经理。
被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开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胜利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国华
人民陪审员  齐 芳
人民陪审员  扈奎香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李雪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