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4622号
申请人:**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埠子镇陈集村陈庄组。
法定代表人:李传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圆圆、张浩宇,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杨坝居委会杨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开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明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明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4115.21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115.2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91元,由申请人**市业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温永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仇倩倩
书 记 员 邵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