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财保25号
申请人: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居委会四组(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庆西路43号明华大厦(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00万元(壹仟捌佰万元整)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2023年4月23日,我院收到盐城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壹仟捌佰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淇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