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825号
原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道**居委会***2号(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85年6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如皋市鸿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明华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辅绍贵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