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2民初3323号
原告:李某,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钱集镇钱集居委会后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4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4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仇某,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某新民居委会一组180号。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原告:被告:3都区大庆西路43号明华大厦(B)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1、2、4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钱集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沭阳县钱集司法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仇某、江苏某有限公司、沭阳县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袁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