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72执2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商务三厅3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6791041397。
法定代表人:余红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临江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959072895。
法定代表人:胡忆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凡口薛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798609746。
法定代表人:廖莉萍,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龚建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船舶物料与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已进入了破产程序,根据法律规定,本院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21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光大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光大公司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光大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将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
3.对位于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原厂区内,型号为WTW150B2的一辆平板车进行了拍卖。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拍卖款项暂不能分配。
4.对被执行人光大公司所有的“光大趸0001”轮进行了拍卖。因涉及到被拆卸设施的价值评估,拍卖款项暂不能分配。
5.对被执行人光大公司所有的五台门式起重机进行拍卖,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拍卖中止,暂时不能处置。
6.裁定对位于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原厂区码头的两条趸船进行拍卖,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拍卖中止,暂时不能处置。
7.对被执行人光大公司账户进行了网络查询,没有存款可供执行;
8.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土地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9.执行了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在案外人的部分到期债权40万元。
截止到2022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已实现的债权为40万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本金13727600.89元、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因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2022年4月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7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