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20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
法定代表人:廖莉萍,经理。
被执行人胡向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胡忆武,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依据我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06民初8807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1民终106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胡向阳、胡忆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胡向阳、胡忆武、***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776000元(以3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6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7775元(以3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9年3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6日),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执行费32694元。合计5096469元。但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胡向阳、胡忆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胡向阳、胡忆武、***的财产,限额5096469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蕾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程光大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