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2执88号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旭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枭,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临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忆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凡口薛家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胡忆武,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胡向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蔡倩,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伯顺,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被执行人黄珍华,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关于申请执行人鄂州市瑞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光大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胡忆武、***、胡向阳、蔡倩、杨伯顺、黄珍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702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余素兰、皮金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本院于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余素兰、皮金树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劵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已冻结被执行人皮金树的工资账户;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目前被执行人余素兰、皮金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素兰、皮金树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永华
人民陪审员 胡选文
人民陪审员 张战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