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民终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慧,湖北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旭光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恒波,该管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樊口薛家沟。
代表人:龚建军,该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鄂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审第三人鄂州市光大船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4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经审查,***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向***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在收到《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仍然未在《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指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和清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江红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迪
书记员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