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2941-1号
原告:苏州大乘环保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鸿禧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顾倩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锋,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荣。
原告苏州大乘环保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大乘环保新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大乘环保新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大乘环保新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0元,减半收取6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美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秦海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