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915号
原告:临沂市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竹子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50494019。
法定代表人:顾怀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朋,山东众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7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281812XC。
法定代表人:朱正荣,董事长。
原告临沂市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原告临沂市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96元,由临沂市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柏庆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