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3062号之一
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35065X1,住所地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新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281812XC,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荣,董事长。
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空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59元减半收取计252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95元,合计43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亚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瑾华
书 记 员 朱盈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