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84民初7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南通市海门区人,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忠,海门区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281812XC,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人民西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伯云,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南通市海门区人,住南通市海门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忠,被告三和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伯云,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31日,海门市沪海房地产发展公司将其开发的“绿茵家园拆迁安置小区工程”中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被告三和置业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3年5月,被告***将前述工程中2#、4#楼地下车库防水卷材工程发包给原告,并约定由原告提供原材料,组织人员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现工程已按约竣工验收。原、被告经过结算确认总工程款为72万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7万元,余款1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三和置业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未与原告进行过结算,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请。
被告***辩称,确实还结欠原告工程款15万元,要求由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以及被告***均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被告三和置业公司在承接了绿茵家园拆迁安置小区工程后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后被告***又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今欠***绿茵家园拆迁安置楼2#、4#楼及地库防水工资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承诺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三和置业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因原告***以及被告***均无相应建筑资质,违反了建筑法规定,分包协议均属无效。虽然协议无效,但原告实际已履行施工义务,且被告***对尚欠工程款的事实以及具体金额均予以认可,故应由被告***支付欠款。被告三和置业公司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人,且两被告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现原告向被告三和置业公司主张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0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
审 判 员 施俊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海云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