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富路建材销售中心、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3143号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富路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街馨顺园9-1-102。
经营者:张敏,女,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朱正荣,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富路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富路建材销售中心未在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滨海新区富路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梓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