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沈阳某某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8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02-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欣锋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5号时代大厦26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胜利东路路北园艺场六队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欣锋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