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80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示范镇高营路8号A区502-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洺,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沈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欣锋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5号时代大厦261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7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园艺胜利东路路北园艺场六队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集团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欣锋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天津市富力星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