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82民初2633号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门大街233-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锁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辉,女,汉族,1977年1月25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鑫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中兴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兰英。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7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上庄圩门。
法定代表人:杨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光辉,男,汉族,1957年7月30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杨光辉共同委托代理人:蒋长卿,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杨光辉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星,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露,男,汉族,1986年1月16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顾云洁,女,汉族,1987年9月13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曹永康,男,汉族,1981年6月22生,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常州市金坛恒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滨河星城4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曹永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鑫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通洋船舶有限公司、杨光辉、陈露、顾云洁、曹永康、常州市金坛恒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741元,减半收取24870.50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平
人民陪审员 王海飞
人民陪审员 朱炳权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刁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