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5财保69号
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正阳门业店。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1MA3CTH0AXM。
负责人:张增亮,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164840022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正阳门业店与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公司为该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垦利区垦利街道正阳门业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垦利区垦利街道正阳门业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