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3执403号之十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16×××7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220.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天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2455.5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学庆
书记员 李方方